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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藏
政策级别:宁夏政策
发布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文系统:科技系统
政策主题:综合类
应用类型:规范规划类
适用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
发文日期:2025-09-01
截止日期:--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推动提升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强化科研学风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创新生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4〕1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科技项目形式审查、专家选用、评审过程、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主体责任落实、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科技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科技项目评审(咨询)专家的履职尽责、科研诚信以及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和工作流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以及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科技项目监督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强化对预期目标实现、资金使用效益及执行进度等情况的核查核验和评价。

  (二)制约协调原则。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放管结合原则。既要强化监督管理的刚性要求,又要按照科研活动规律,精简优化监督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四)结果运用原则。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决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与任务动态调整、分批拨付资金或终止撤销等挂钩。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监督主体。

  第六条 科技厅是科技项目监督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相关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制度办法。

  (二)加强对科技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对本办法第三条款规定内容的监督。

  (三)对监督中发现的科研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四)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开展核查处理。

  (五)加强监督结果运用,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培训,提高监督质量。

  (六)对国家委托自治区管理的科技项目开展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化工基地管委会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监督相关政策和办法,负责制定本行业、本辖区科技项目监督制度,对本行业、本辖区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厅委托(备案)管理的科技项目开展监督。

  (二)受科技厅委托,组织、协助或参与科技项目监督工作。

  (三)督促所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发生重大事宜和风险隐患。

  (四)配合科技厅开展科技项目实施中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记录并汇交相关数据信息,督促开展问题整改。

  第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科技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项目管理单位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科研违规、科研失信行为等及时报备并纠正。

  (三)主动接受并配合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整改。

  (四)对科研人员开展遵规守纪、弘扬科学家精神等宣传和教育培训,加强对科研人员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遵守科技伦理准则和恪守科学道德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九条 科技项目监督应采取日常督导、专项监督、绩效评价等方式开展有效监督。

  (一)日常督导是对科技项目形式审查、专家选用、评审过程、结题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常规性监督,可通过随机抽查深入现场督导,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

  (二)专项监督是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执行期科技项目,对其组织管理、任务实施、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监督,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等。

  (三)绩效评价是对实施期满后科技项目的任务目标实现、标志性成果产出、考核指标完成等情况开展评价。

  第十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合理安排监督工作,规范科技项目专项监督的频次,年度专项监督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抽取(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全覆盖)。原则上,执行期3年以内科技项目最多只开展1次专项监督,对已开展了中期绩效评价的科技项目不再开展执行期专项监督。 

  第十一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制定年度科技项目专项监督方案,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运用等。

  第十二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将监督工作融于科技项目管理过程,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规范制度、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和自律等,实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同时又独立于管理工作开展,确保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各监督主体应受理投诉举报,并按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有效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地方处理。

  第十四条 各监督主体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科技管理部门加强与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责任主体反馈监督结果,督促其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信息应当共享互认,实现监督数据汇交共享,监督结果互认互用,监督线索移送互通,对科研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监督中发现影响科技项目执行、目标任务完成以及项目管理中的短板、漏洞等,责成主责单位限时整改。对有证据表明有关问题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可要求主责单位及时采取暂停措施,防止影响和损失继续扩大。对问题特别严重、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按程序提出重大调整、终止撤销等意见建议,报科技厅批准。

  第十八条 监督中发现项目任务执行不力、资金使用不当、有关材料不实等问题的,追究相关科研人员责任并倒查各相关主体管理责任。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把关不严、跟踪督导不够、条件保障不足、调查处理不力的,追究其法人单位主体责任。涉及咨询评审意见不全面、不客观,以及存在明显不当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倒查咨询评审专家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拒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监督检查或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等,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撤销荣誉称号以及阶段性取消科技项目、科创平台、科技人才、科技奖励等申报或参与资格,追回违规所得、结余资金、奖金、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等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条 科技厅根据监督结果和有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实现监督结果与科技项目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或终止撤销挂钩,与资格认定、奖励授予、资金拨付挂钩。

  第二十一条 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且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科技厅批准后,可给予免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人才、科创企业、科创平台培育认定等科研活动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