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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于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主持,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李豪文、应急管理部调度中心副主任李刚、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李勇、中石化济南分公司总经理徐文广参加,并答记者问。
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 申展利: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应急管理部新闻发布会。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这是调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积极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今天我们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意见》进行解读。请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李豪文先生、调度中心副主任李刚先生、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李勇先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徐文广先生,介绍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李豪文先生介绍情况。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 李豪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今天在这里和大家见面。非常感谢各位朋友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由本世纪以来最多一年发生140起,降到如今连续6年年均16起左右,可以说成绩是非常突出的。但同时也说明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平台期、新的挑战期、一个“滚石上山”的阶段,意味着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十分艰辛的努力。
历史经验教训,未来发展趋势告诉我们,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安全应该是现代化国家、现代化城市、现代化企业最鲜明的底色、最稳固的基石。在安全生产体系中,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最基本的单元,如何激发其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无疑是我们最需用力筑牢的“底板”。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单位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发动企业层层开展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就是最新的创造性成果,形成了对事故隐患从发现报告到核查消除、奖励推动的良性循环机制。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亲自作调研、出题目、抓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也与基层班组、车间的员工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普遍达成了共识。
一是从员工的角度看,广大从业人员处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线,具有第一时间发现报告事故隐患便利条件和优势,实行这一机制有利于激发和培育广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安全意识,强化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鼓励员工通过内部报告的形式对事故隐患进行群防群治,实现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由企业“负责人操心”变为“大家共同操心”的转变,也就是说在安全生产上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共同画出了一个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同心圆”,这正是企业安全管理的追求目标。
三是从部门监管的角度看,通过实施这一机制,能够有力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到实、有利于促进包括每一名员工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那么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就抓到了实处。
基于以上考虑和认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这个文件明确了报告的重点内容、核查处理的工作流程方式、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措施,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总体安排,到2025年6月底以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燃气、工贸、民用爆炸物品等14个重点行业领域,当然,也包括其中的一些细分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实施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建立实施。当然,这两个阶段的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步推进。
总的看,在安全生产监督上,我们已有法治化的部门执法监督、社会化的群众举报监督、市场化的保险机构监督,再加上这一企业化的员工报告监督,“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基本就建立起来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将会发挥更大的促进推动作用。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下面,我们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申展利:
谢谢李司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朋友就今天的发布主题提问,提问前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交通广播记者:
按照《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该重点报告哪些事故隐患?如何提高从业人员辨识事故隐患的能力?
应急管理部调度中心副主任 李刚:
《意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以下情况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二是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是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四是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生产经营单位要在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基础上,灵活采用编制手册清单、设置公告牌、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方法,注重从以上方面有针对性提升从业人员辨识事故隐患的能力,不断吸收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提升从业人员发现隐患、辨识隐患、报告隐患的能力和积极性。下一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会收集汇总各地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帮助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取长补短,提高自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总台央视记者:
与以往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比,这个新的机制有哪些创新和突破?如何确保奖励机制能够真正激发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的积极性?谢谢!
李豪文: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到了举报和报告的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二者的区别,有什么不同。就生产经营单位来讲,“报告”与“举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还是十分明显。
一是明与暗的区别。报告是立足于企业内部,报告的内容、处置的方式一直到奖励都是公开的,都是被企业的广大从业人员所知道的,而举报是“暗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所知。
二是主动与被动的区别。报告是主动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进入流程以后,企业主动处置。举报是被动的,也就是说举报人、举报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时候,这个单位和人员就处于被动的地位了,整个过程是被督促、被整改,甚至被执法处罚。那么这个区别直接带来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从数据上来看,今年1-7月份,全国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件是27.5万件,同比增长了超过五成其中查实15.8万件,同比增长69.9%,查实率57.8%,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从这一组数据来看,举报量是很大的。但是我们通过跟踪分析对比,包括对历史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这些举报件绝大部分是来自于社会面的群众举报,而来自于企业员工的举报占比很低,可以说忽略不计。这说明什么?说明企业员工举报本企业的问题隐患的意愿不强,效果不理想。
三是快与慢的区别。报告是“内循环”,一旦进入发现报告的环节,企业的流程是简单的,处理起来是便捷快速的,也就直接起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发现隐患、处理问题、消除隐患的作用。而举报是“外循环”,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接到举办件以后,要进行分析,分析之后要进行转办,还要明确相关的部门,组织开展核查,整个流程下来是有一定的过程的。
所以,大家要看到,“举报”和“报告”之间的区别有利好也有不利的一面,就是它的主体也不同,报告的内容也不同。那么如何扬长避短呢?重在创新,也就是刚才记者朋友所提问的突破点在哪里。“报告”重在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解决企业“不愿”的问题。也就是说多数企业或者说大多数企业不愿意自己的企业被举报,因为一旦被举报就很可能面临着执法处罚。建立这个机制就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打是内部问题内部解决,内部矛盾内部化解,整个过程都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所以,这样就既避免了被举报、避免了被监管执法部门处罚,又保证了企业的安全,这正是企业最希望看到的。
二是解决员工顾虑的问题。刚才提到,为什么在举报的总数量当中,员工举报的数量很低?我们在调研的时候,有的员工也说了实在话,说如果我们举报了,担心在企业里不好过。这话很实在。那么“报告”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企业鼓励员工举报,并且还要给员工奖励,还要给员工一定的荣誉,那么,员工的顾虑和担心就不存在了。
三是解决监管盲点的问题。安全监管人员再多,也做不到每天24小时蹲在企业、盯在现场,看住每一个岗位的人员;而我们的员工每时每刻都工作在自己的各自岗位,分布在各个生产作业场所,对问题隐患,按照这一机制就能够做到即发现即报告即处理,这也就等于每一名员工都是监管员,都是企业内部的监管人员。所以,如果这项机制建立实施好了,那么安全监管的盲区漏洞自然而然地会大幅度地减少,这是创新点。
刚才记者朋友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怎么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愿意来做呢?我们通过总结有关地区和企业的经验,感到重点要关注两点:一个是企业要真奖励。刚才李刚同志介绍了一些重点报告的内容,就是对一般隐患,企业要给予奖励,不构成隐患的安全问题,查实了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更不用说大隐患了。简而言之一句话,小隐患、小问题、小奖励,大隐患、大问题、大奖励,并且要大张旗鼓,氛围越浓、效果越好。第二是车间班组要真鼓励。仅企业的高层级还不够,最后一定要落实到车间班组,作为车间主任、班组长要鼓励车间班组的员工报告,如果车间主任、班组长认为在他的“一亩三分地”,员工报告揭露了问题丢了人、没脸面,这个机制就运行不下去,就会出现明里支持、暗里不支持。所以说,在这里也提醒有关企业,一定要把推动的措施落实到车间和班组,要对报告工作搞得好的车间班组给予表彰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避免把内部报告变成内部举报。所以,推动工作要关注车间班组,要抓实最基层,这很现实,也很关键。谢谢大家!
南方都市报记者:
据了解,在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方面,辽宁省已经先行一步,能否介绍一下相关进展情况和特点?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李勇: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辽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我介绍一下我们省推行企业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的工作情况和特点。
按照应急管理部的统一部署,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我们先后于2022年出台了《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出台了重点行业领域“吹哨人”制度,就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工作作出了安排。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今年3月份,我们以省安委办名义印发通知,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
辽宁省的这项制度有如下特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全省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明确受理内部举报的机构或人员、明确内部报告的工作流程、受理方式以及奖励标准。二是明确了完成时限。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2024年10月底前,建立此制度并开始实施。三是明确了资金来源。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设立奖励资金,用于保障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纳入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范畴。对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范围的,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四是明确了运行机制。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的运行平台,如实记录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时间、具体的部位或场所、具体情形、整改措施及奖励情况。要对奖励政策和受奖人员进行公示。同时,将事故隐患内部有奖报告制度纳入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之中。五是明确了内外衔接。企业员工发现并向本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治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社会公众举报奖励的基础上还要上浮20%。
为进一步推动这个机制的落地见效,我们省还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我们第一时间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机制内容,受到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关注报道,我们还制作发布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品。二是将推动落实此制度纳入到省直部门和各市年度考核指标中。三是在全省各级督导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督导检查过程中,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制度。据统计,制度印发以来,我们省已经有7529家企业实施了内部报告奖励制度,通过员工报告整改问题隐患37305项,发放奖励经费160.6万元。谢谢!
新京报记者:
发布人刚才介绍,这个新机制是来自于基层实践,其中就包括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能否介绍一下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的具体做法,效果怎么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 徐文广: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关心。公司推行事故隐患奖励这个机制主要分上报程序和奖励程序两个环节。各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原因分析、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经本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打分评级,提出奖励意见。评分、奖励的标准按照“六个不一样”制定,即:高处与低处不一样、非巡检范围与巡检范围不一样、风险高低不一样、夜间与白天不一样、恶劣天气与正常天气不一样、处置难易不一样,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奖励。对发现较大隐患的员工,公司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会到生产岗位现场进行颁奖,并利用公司调度会、安全例会、厂内电子屏幕等进行宣传表扬。
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自2011年起,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通过实施该制度,逐渐提高了员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以及控制风险的能力,对保证装置安全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装置现场 “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不断消除,2021年至今,各单位共计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642起,其中避免直接事故62起。通过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和分析,不断提高对设备设施和生产运行环节薄弱部位的规律性认识,在此基础上开展针对性排查、预防性维修,装置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例如,2023年,针对系统瓦斯管线泄漏事件,组织开展全厂高风险管道的风险排查和定级,最终确定有6条管道存在较大隐患,进行了彻底更换,同时也对30多处腐蚀严重的薄弱部位进行了有效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谢谢!
中国应急管理报记者:
按照《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报告?报告后,如何获知后续处置情况?
李刚:
《意见》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受理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人员,灵活采用微信小程序、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方式并且要在显著位置向全员公示,简化报告程序、畅通报告渠道,让从业人员真正清楚“向谁报告、怎样报告”。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有的企业采取员工直接口头报告事故隐患的方式,有的企业专门研发了微信小程序,员工可以通过小程序来报告事故隐患,还有的企业设立了公共邮箱,员工可以通过发邮件的方式来报告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关于从业人员如何获知后续处置情况的问题。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同向发力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该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充分重视一线员工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处置情况,不能“一报告了之”。对于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及时与报告人员沟通、商研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密防范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要注重加强对从业人员报告隐患的情况的分析,举一反三研判现场管理、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不断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
请问在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的实际运行中,企业的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主要来自哪里?是否会给企业增加负担?在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方面有哪些考虑?谢谢!
徐文广: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我认为《意见》的出台很及时、很有必要,这也为我们做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在我们企业看来,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起来,事故隐患报告的奖励资金是一笔“小钱”,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是十分必要、也十分划算的,及时排除这个小隐患可能就能避免一场大事故,会算“安全账”的企业才能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目前的隐患报告奖励资金主要是使用人工成本中的职工薪酬,随奖金发放,这也体现了绩效向有贡献的员工倾斜的激励导向。近几年,每年的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数目不大,但作用不小,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意见》,企业也可以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我们会继续优化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提取和发放机制,确保奖励资金来源充足,为公司事故隐患报告奖励机制平稳有序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一是简化、优化报告途径,鼓励从业人员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二是进一步加强成果运用,举一反三研判现场管理、制度规程、责任落实、人员能力、资源配置、检查考核、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利用好多年来积累的数据,尤其是对重复发生的事件、部位进行技术分析,全面掌握生产运行和设备的状况,对生产和设备的薄弱环节进行评价,为指导生产运行、装置检维修、设备管道升级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据。三是通过该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引导安全文化落实落地,发动全体员工继续展现强烈的责任心和执行力,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落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谢谢主持人。请问从省级层面看,推动建立这一机制的动力主要是什么?对这一机制的效果有哪些期待?谢谢。
李勇:
感谢媒体记者朋友的提问,我介绍一下我省推动这一机制的动力和期待。
我省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多、事故总量相对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强化顶层设计,全方位调动积极因素,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考虑到企业员工处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线,对身边的事故隐患能在初始苗头期间第一时间发现,报告的事故隐患具有时效性强、内容详实准确等特点。我省探索实施企业内部有奖报告制度,推动一些重点企业先行先试,取得了显著成效。
比如,大连石化公司出台了《发现隐患避免事故事件嘉奖管理办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给予重奖,1名员工发现硫化氢极小的泄漏点,及时报告,避免了事故发生,企业给予报告人3万元的奖励。本钢板材公司推行了安全隐患“随手拍”活动,对员工发现的隐患进行评比、分类奖励。2024年上半年本钢板材公司职工共排查隐患7491项,发放奖励20.95万元。
先行先试企业的实践证明,实施企业内部有奖报告制度,通过奖励激励,可以充分调动员工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人人重视、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安全生产浓厚氛围,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避免了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至于期待,我们希望通过实施企业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更好地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增强从业人员的主人翁意识。通过一定的奖励,激发员工提升安全素质,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进而及早发现隐患问题,及时上报,由企业内部第一时间采取治理措施,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实现企业对事故隐患的自我发现、自我纠正的闭环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执法督促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切实提升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改革任务、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落地落实,贡献辽宁的智慧和力量。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谢谢主持人,请问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有关部门将如何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意见》?谢谢!
李豪文: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实际上,我们刚才听到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和中石化济南分公司同志的经验介绍,我们就已经有了答案。从全国来讲,为整体推动这项机制落地见效,在这里也有四点意见:
一是要统一思想认识。一些地区和企业单位不要简单地认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已经很多了,体系已经很健全了,单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一项工作机制是件小事,可有可无,可抓可不抓,无关紧要,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要把建立实施这一机制作为推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改革性举措,作为构建新时代新型劳资双方和谐关系的生动实践,作为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在思想上有新的提高,在认识上有新的升华,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真正地把这项机制建立起来。如果用一句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实际上这项工作做好了,就会极大地促进企业迸发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二是优化安全监管方式。这项制度建立和完善,要同步优化我们的安全监管方式,围绕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做好这项工作,比如企业内部发现报告了问题隐患,我们监管执法部门下去检查也发现了,这种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处罚,并且要视情组织专业力量给予企业必要的现场指导,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我们各级各部门在监管方式方法上进行积极探索,推动企业不断迸发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三是要加强监督考核。安全生产领域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国务院安委会的这个《意见》明确将建立实施这项机制纳入到巡查考核的内容,也就是说上级政府要考核下级政府这项机制的组织实施情况,当然更包括巡查考核各有关部门推动、企业建立实施情况。巡查考核的办法很多,也很有效,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多指导、多推动,一起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相互借鉴,主动抓好落实,早日见效。
四是抓好示范牵引。不断地总结一些地区和企业单位的经验做法,注重培育不同行业领域的典型,通过现场交流、发布典型案例、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表彰奖励范围等方式予以扎实推动,既要注重点上开花,更要注重面上结果,通过上下一起努力,使我们这一机制在广大企业当中产生新气象、新面貌,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在这里,也希望广大媒体朋友予以关注,也希望借助你们的力量,使这一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拜托大家!谢谢!
申展利: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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