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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石嘴山市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研究起草了《石嘴山市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8月11日至8月16日止。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形式反馈意见建议对收集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感谢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给予的关心和支持!
信件邮寄地址:石嘴山市世纪大道700号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建设科)
传真电话:0952-5890702、5816722
邮政编码:753000
电子邮箱:szskjjbgs@163.com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pdf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1日
石嘴山市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石嘴山市科技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 水平、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特修订《石嘴山市科技发展专 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 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自治区党委 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 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9〕 101号)《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改革 的通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石 嘴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石政办〔2013〕 129号)修订。
第二条 支持方向
科技项目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面向石嘴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公益性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应用、科技合作 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支持方式
项目包括实施前引导(以下简称“前引导”)、验收后 支持(以下简称“后支持”)两种方式。
前引导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 及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总 经费30%的比例支持,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个层次,支持金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后支持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实施的产业技术攻关及 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验收合 格后,按审计核定的项目研发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200万 元给予补助,资金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预算进行拨付。
第四条 项目类型
本细则针对的项目,包括科技攻关项目、引导项目(科 技成果转化、科技特派员创业、科技人才培养、科普项目)、 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等。项目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 整。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研究提出项目计划总体任务 布局及专项设置建议。
2.根据财政预算资金总额度,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计 划。
3.负责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项目结题 验收、成果登记等工作。
4.开展科研诚信管理等。
(二)各县(区)科技局是项目的推荐部门,主要职责 是:
1.研究提出本地区科技需求。
2.履行项目推荐审核等职责。
3.配合开展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 合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自筹经费及配套支撑条件, 组织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2.严格执行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科研、财务、诚信、科研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年度 执行情况报告等,做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主动接受监 督、检查。
4.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落实科技成 果登记制度,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六条 归口管理科室
(一)高新技术科负责管理工业领域科技攻关、科技成 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评审、监督、验收等工作。
(二)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负责管理农业与社会发展 领域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 创业项目征集、评审、监督、验收等工作。
(三)创新体系建设科负责管理科技人才培养、科普、 软课题项目征集、评审、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受理
项目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出库评审、立项、实施。
(一)征集。创新体系建设科根据本级财政资金预算牵 头提出项目经费计划报局务会审定。由各归口管理科室根据 局务会确定的计划,制定各领域项目申报通知,征集项目。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石嘴山市”中申报,由各归口管理科室、县(区)科技局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没有进行脱密的项目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密。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应为石嘴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在该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事业单位等。
2.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 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 责任义务。
3.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科技项目数不超过 3 项,其中主持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科技项目数不超过 2 项(含 2 项),重点项目同期只能支持 1 项。
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在申 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 出信用承诺。5.申报重大、重点项目的单位应在申报前对研发内容进 行查新,并在申报时提供有效科技查新报告。
(三)审核。由县(区)科技局、各归口管理科室逐级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区)科技局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各归口管理科室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申报材料完整性、项目查重、查新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承担2项以上(含2项)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项目到期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验收的。
2.同一项目已被国家、自治区或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
3.石嘴山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 C 类、D 类企业(C 类企 业中上年度有研发投入或是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 人企业除外)。
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科研失信处罚记录的。
5.未经过县(区)科技局审核推荐的项目(市属以上单 位申报的项目除外)。
第八条 评审
项目以专家评审结合项目实施主体赋分作为立项依据, 其中专家评审权重占 60%,项目实施主体赋分权重占 40%。
(一)专家评审。以通讯评审为主。对入库项目,由各 归口管理科室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分组,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抽 取专家,组织线上通讯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自治区科技厅 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内容主要是: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创新 性、可行性、可考核性、成果应用性、绩效目标可实现性 研发总预算合理性。预算评审要确保研发资金用途和财政资 金支持符合政策规定。
(二)项目实施主体赋分。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相 关归口管理科室牵头会同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县(区)科技局 2 人及以上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和赋分(市属以上 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归口管理科室赋分)。现场赋分表作为附件附后。
1.项目实施主体为企业的,赋分因素为:现场核查、企 业经营状况、研发投入、企业规模、科技型企业类型、产学 研合作方式及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项目实施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织的,赋分因素为:产业(企业)技术需求对接情况、合作 企业资金配套情况(仅针对有明确技术应用示范和产业化任 务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单位上年财政科研资金预算执行情 况等。
第九条 立项
(一)会商。项目由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建设科)牵头 组织相关归口管理科室与市财政局(教科文科)进行会商, 按照普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实地调研,积极吸纳合理化 意见建议。
(二)核查。各归口管理科室对拟立项项目实施主体经 营状况、环保、安全生产、信用情况、税收缴纳进行核查(其 中,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应用市财政局核查结果)。核查结果 作为是否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核查结果有异常且在规定时 间内未整改的,原则不予立项或暂缓立项。
(三)决策。各相关归口管理科室根据评审(网上评审、 会议评审)、核查情况,结合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等, 分别书面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清单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策。
(四)公示。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的项目在石嘴山市 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 少于7个工作日。拟采取前引导方式支持的项目,可在项目 公示期间申请调整为后支持项目并列入后支持项目备选清 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 报局党组会重新研究决策。
(五)下达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创新体系建设科 编制项目立项文件,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计划。
(六)签订合同(任务)书。各归口管理科室在立项文 件下达后 30 日内,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合 同(任务)书的签订。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项目合同(任务) 书按照立项文件顺序编号一式五份,由创新体系建设科、各 归口管理科室、县(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 各执一份。
(七)资金拨付。办公室(财务)负责拨付资金。
第十条 实施管理
(一)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年限、 考核指标、自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中设备费调增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以上事项如有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由承担单位向 所属县(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区科技局进行初步核 实后以正式文件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 归口管理科室提出申请),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受理、审查, 组织专家对项目已执行情况及变更必要性进行评议,形成综 合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批复调整。除重大事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使用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整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前引导项目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过程管理方式, 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审计),原 则上 1 个年度内对 1 个项目的中期评估不超过 1 次。中期评估未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科室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等相应处理建议,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执行。后支持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进行中期评估。
(二)跟踪管理。各归口管理科室会同各县区科技局负 责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管理。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年度进展 情况报告,并形成年度小结。创新体系建设科负责汇总完成 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经县(区)科技局同意后报归口管理科室(市属以上单位直接报归口管理科室)。由归口管理审核后提出项目终止及收回剩余资金建议报局党组会审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不主动申请的,由项目推荐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由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对 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处理建议报局党组会审定执行。
涉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收回等事项,经市科技局核实后 按规定办理。
(三)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市科技 局相关归口管理科室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开展。
第十一条 验收管理
(一)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 验收原则进行会议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执行期满 3 个月内,通 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石嘴山”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材 料。经县(区)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审核后(市属以上单 位的项目由归口管理科室审核),由各归口管理科室组织会 议验收。
逾期 12 个月尚未申请验收的,由归口管理科室组织专 家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 评估,提出项目终止、追缴专项资金以及科研诚信处理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执行。
(三)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 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内向县(区)科技局提出 延期申请,县(区)科技局研究后报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 受理、核查并提交局务会研究审定批准后执行(市属以上单 位直接向归口管理科室提出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四)财政支持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项目验 收时需提供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支出 专项审计报告;财政支持金额 50 万元以下项目在验收中需 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专项经费支出发票、销售合同等相关 票据。
(五)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 验收期限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对合同(任务)书规定的 项目研究任务、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提供相关印证资料真实 性进行审查,指导规范编写相关资料,同时负责验收过程中 资料的完备性、专家抽取、现场考察、会议验收等各相关情 况。审查合格的项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至归口管理科室,超过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限 6 个月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延期手续。
(六)各归口科室在项目到期后 6 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 工作。原则上项目验收专家组中须有 1 名财务专家。项目验 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技术评价与资金评议合并 进行。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以合同(任务)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评价,综合形成合格、不合格、结题三类 验收结论。
(七)验收合格的项目,在验收工作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 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将验收资料、验收证书一式三份按程序履 行相关审签手续后由办公室统一加盖验收印章。项目验收档 案归口管理科室、项目承担单位、县(区)科技局各执一份。
(八)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 用,用于科研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且拒不验收的, 由各归口管理科室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3 年内取消 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 奖补政策的资格。
(九)对已勤勉尽责,因科研不确定性、技术路线选择 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 目标的,经专家评议认定为结题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 不进行科研失信处理,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结 余资金按规定程序收回。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
(一)创新体系建设科按照验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 对能够形成市级科技成果的,制发市级科技成果登记表和证 书。
(二)创新体系建设科负责自主立项项目科技成果评价 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成果评 价,并出具评价意见,能够形成市级科技成果的,可制发市级科技成果登记表和证书。
(三)对立项的各级项目及经市级登记的科技成果中科 技创新水平较高的,由归口管理科室指导、督促、推荐自治 区科技成果评价。
第十三条 归档 各相关归口管理科室每半年将验收、成果评价资料移交 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
(一)邀请驻派纪检组监督局党组在项目立项研究过程 中进行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项目立项后签订合同(任务)书前,由各归口管 理科室组织对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 风险集体谈话,签订廉洁承诺书。
(三)市科技局归口科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过程 监督。对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 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存在科研违规 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 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纳入科 研信用记录。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处理。
(四)项目立项专家咨询费由市科技局办公室(财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向专家发放,咨询费发放原则通过银 行转账方式。项目验收专家咨询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 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 号)、《自治区财政 厅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才办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自治区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教)发〔2017〕838 号)相关规定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协同创新项目,由牵头承担单位确定各自任务和资金分配,并签订任务分工及相应经费使用协议,财政资金拨付区外合作单位比例不得高于40%。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 改不到位的,将全额收缴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2021 年以前立项的项目验收工作参考《石嘴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石科发〔2018〕52 号)。2021 年以后立项的项目按照本细则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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