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全区化工产业安全绿色、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自治区化工项目准入目录》明确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化工项目清单,禁止新建限制类和淘汰类化工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备案;严格控制引进涉及硝酸铵、硝酸胍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若国家重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治区化工项目准入目录》按修订后的要求执行。
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化工项目准入目录》等规定做好化工项目备案工作。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属地备案的,属地备案部门应依法依规征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同级相关部门意见,落实安全联合审批工作。
严格按照《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鼓励化工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先进技术改造,鼓励推广应用自动化机器设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不再批准新建危化类项目,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高安全风险的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较高安全风险的工业园区,原则上限制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强化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管。
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项目的主体责任,对化工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布局,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等方面严格把关,对违规建设的化工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作好整改提升工作。
附件:自治工化工项目准入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