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加大规上工业企业电能终端采集系统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工信函﹝2019﹞264 号
各市工信局、宁东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和 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推进我区“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根据《工信部关于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 年)》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工信厅研究,继续扩大全区规上工业企业电能终端采集系统的建设,加大电能 终端采集系统的维护力度,为建立我区工业大数据系统,实现 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提供坚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一、扩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口数据采集
(一)安装范围。未安装电能终端采集系统的自治区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1。
(二)安装要求。电能终端数据采集系统安装分三期完成, 一期在企业配电关口处安装;二期在重要回路安装;三期在企业 50kW 及以上用电设备安装。
(三)终端采集系统要求。
1.监测终端应符合谐波电量 IV 型表技术要求,监测终端应支持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的通信协议和国际国内相关协 议,并在宁夏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为保障数据采集的原始真实性,安装具有“多路并发” 协议转换功能的集中器(通讯管理机或串口服务器),支持无线/有线等多种数据传输模式,无线需支持 4G 网络;
3.网络异常中断恢复后,能自断点时刻恢复数据传输;传 输采集数据的时间间隔 1 分钟至 15 分钟可调。
(四)数据采集要求:
1.一般工业企业按照《宁夏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数据接口规范 V2》(规范可在宁夏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上传数据;
2.发电(火电、新能源等)企业按照《宁夏电力需求侧管 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V2》中的 1.1、1.2 和 1.5 分项上传数据;
二、加大电能终端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力度
(一)监测表采集数据并发。为确保采集数据的统一性、 安全性、可靠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电能 终端监测系统》招标技术要求数据通信具备“数据并发”的功 能集中器(通讯管理机或串口服务器),实现现场数据第一时间上传至自治区平台,同时不影响服务机构正常维护,要求已将 电能数据传输至宁夏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未 实现“数据并发”的,对数据通讯方式进行整改,整改截止期 限 11 月底,整改期后仍未实现“数据并发”的,将视为开展电力需求侧不合格。
(二)工业企业作为终端监测系统的运维主体。一是确保 关口监测仪必须在线且数据准确;二是其他设备采集终端上线 率应达到 80%且数据准确。
(三)服务机构监测表维护的服务范围以及要求。
1.监测表维护。服务机构应对企业进行电能管系统的监测 表进行跟踪维护,督促并确保数据准确上线运行,服务中心每 月对各个企业上线情况进行网上巡查定期公布;
2.企业电能分析报告。服务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之前提交对所服务企业出具《企业电能分析报告》一式三份,一 份留存,一份报送企业,一份报送服务中心备案。
企业上线情况和《企业电能分析报告》提交情况将作为服 务机构考核的重要指标。
3.各地市工信部门认真监督落实,帮助做好政策解读,协 调企业和服务机构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完成所辖区规上企业关口采集系统的安装。
附件:1.未安装电能终端采集系统工业企业名单
2.服务机构名单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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