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达到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孵化园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再给予每个孵化园区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创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和个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孵化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等重点群体提供。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定范围。
2.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3.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解除劳动人员等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