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政策要点及新特点。为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政策,本期视频,将带大家一起了解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8个重点,一起来看看吧↓
1.减免范围
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政策覆盖范围
新的延长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范围之内。同时允许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3.减免费款所属期
减免的社保费所对应的当期三项社保费,预缴、补缴、清欠等其他性质的社保费不享受减免政策,但预缴、补缴、清欠等所对应的社保费属于实施期内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4.5、6月已缴三项社保费的处理
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可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者申请退回。
5.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除个别地区外,绝大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
如果您所在地区已调整2020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并征收社保费,可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者申请退回。
6.个人参保人员缓缴的处理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社保费的,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2021年年底前补缴即可,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7.缓缴三项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当地人社或税务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执行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
8.参保单位划型
新的延长政策的企业划型标准,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本地有关企业划型规定。